第44条:代孕女士怀孕5个月至小孩出生满月期,若需求方违约,代孕女士不退还已收取的生活费、代孕补偿金,并且代孕女士所生养的小孩归代孕公司所有。 第20条:代孕女士服务期间有向家人通电话的权利,但不得告诉任何人关于居住地的详细地址,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居住地,不得与未经同意的任何人见面。 代孕女士移植前,每天外出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不得离开居住城市,21时前必须回到居住地,23时前必需就寝;怀孕3个月,每天非怀孕必须的原因,不得外出,23时前必须就寝;怀孕3个月到小孩生养期间,每天外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作息时间须经需求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约定代孕方保证其生养的婴儿单胎不得轻于2700克,每少50克,代孕方的补偿金减少500元,高于3600克以上的,每多50克,奖励500元。
“身边很多人这样,双胞胎三胞胎全都有。”
BP通道:lingnanhuibp@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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