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2月10日,市民姜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姜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接报后,属地大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向姜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
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调阅小区监控,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的。
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调查过程中,居住在301室的於某某拒不配合。经回溯301室居住人员活动轨迹,民警发现案发时,於某某独自在家,具有重大嫌疑。
3月2日晚,杨浦警方依法对於某某进行传唤。到案后,於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其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姜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当天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於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既后悔万分,又无比自责。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案发后,居委干部曾在楼道张贴告示,希望抛物者主动站出来。於某某表示,自己没有看到告示,“我平时从来不看楼道里贴的这些东西”。
不仅如此,在头两天的排查过程中,整栋楼仅有於某某一家不配合居委干部工作。
庭审中,於某某表示听说过高空抛物这个罪名,清楚自己扔垃圾袋的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为了图方便,一时手快就扔了出去。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带去做笔录时,於某某曾狡辩,自己是想把垃圾扔到厨房的水槽里,一不小心扔出了窗外。到审查起诉阶段,方才如实供认自己是有意为之。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希望法院能对於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表示,案发后,於某某的父母向法院预交了6万元,代替儿子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曾多次登门,希望得到姜女士谅解。
被告人於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链接: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判了!
高空抛物就像隐藏在头顶的炸弹
隐秘而危险
即使从高空丢下的小物件
也极有可能酿成大祸端
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勿以恶小而为之
切实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需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