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银行共公布了42份行政处罚信息:28人被处以警告、共计罚款人民币1178万元

金融风控研习社 2023-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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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3年9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银行共公布了42行政处罚信息,分别九江监管分局、赣州监管分局、漳州监管分局、宁德监管分局、宜春监管分局和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对象为银行和负有责任的个人
罚事由
银行: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通过为不良贷款借新还旧掩盖不良;以贷转存;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已核销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投资;办理以贷款资金缴存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向客户转嫁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增加融资成本;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违规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发放短期贷款冲时点,虚增存贷款;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内控管理不到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虚增存贷款;未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合同备案情况下放款;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形成不良;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项目贷款抵押物不合规且未按规定承担抵押评估费;信贷业务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形成不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28人被处以警告,1人被禁止10年从事银行业工作,1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42单共计罚款人民币1178万元。

具体如下:
九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内容

浔金监罚决字〔2023〕23号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罚款55万元

浔金监罚决字〔2023〕24号

汪志洋(时任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负责人)

对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浔金监罚决字〔2023〕25号

朱敏(时任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当支行行长)

对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浔金监罚决字〔2023〕26号

汪宏祥(时任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行长)

对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内容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1号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通过为不良贷款借新还旧掩盖不良;以贷转存;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已核销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投资;办理以贷款资金缴存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向客户转嫁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增加融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240万元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2号

肖爱春(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通过为不良贷款借新还旧掩盖不良两项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3号

陈大峻(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行长)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4号

廖祥深(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支行客户经理)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转存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5号

黄涛(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埠支行副行长)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转存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6号

周建飞(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主任)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已核销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7号

胡新仰(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已核销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8号

李跃银(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已核销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9号

孔燕(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投资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10号

吉志远(时任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收事业部科员)

对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投资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11号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25万元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12号

黄甲洲(时任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禾溪埠支行综合柜员)

对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禁止10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13号

肖朴楠(时任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背支行运营主管)

对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赣市金监罚决字〔2023〕14号

段先锋(时任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背支行行长)

对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漳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内容

漳金监罚决字〔2023〕1号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圩信用社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第三点、第十三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等

罚款40万元

陈艺斌(时任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圩信用社主任)

警告

漳金监罚决字〔2023〕2号

云霄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罚款25万元

漳金监罚决字〔2023〕3号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一、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三、发放短期贷款冲时点,虚增存贷款;四、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

罚款14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5198.68元

漳金监罚决字〔2023〕4号

东山润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罚款20万元

漳金监罚决字〔2023〕5号

平和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二、贷款风险处置不合规,五级分类不准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等

罚款60万元

林成川(时任平和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警告

宁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内容

宁金监罚决字〔2023〕2号

福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一、未经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个人经营贷贷前调查不尽职;三、个人经营贷贷后管理不到位;四、发放不符合授信审批条件的个人贷款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等

罚款140万元

陈郁(时任福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警告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

宜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内容

宜金监罚决字〔202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

内控管理不到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罚款50万元

宜金监罚决字〔2023〕2号

刘群(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行长)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内控管理不到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罚款5万元

宜金监罚决字〔2023〕3号

周云江(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副行长)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内控管理不到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信证明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罚款10万元

宜金监罚决字〔2023〕4号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虚增存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罚款90万元

宜金监罚决字〔2023〕5号

游海静(时任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主任)

对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宜金监罚决字〔2023〕6号

罗嘉(时任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行长)

对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宜金监罚决字〔2023〕7号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合同备案情况下放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罚款30万元

宜金监罚决字〔2023〕8号

张茜(时任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山支行行长)

对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合同备案情况下放款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宜金监罚决字〔2023〕9号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保管客户签章空白合同及凭证、虚增存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罚款60万元

宜金监罚决字〔2023〕10号

付珊(时任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主任)

对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保管客户签章空白合同及凭证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宜金监罚决字〔2023〕11号

曹钢明(时任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坪支行行长)

对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宜金监罚决字〔2023〕12号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形成不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罚款30万元

宜金监罚决字〔2023〕13号

李龙华(时任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对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形成不良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宜金监罚决字〔2023〕14号

杨希凡(时任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贷款审查岗)

对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形成不良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克拉玛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内容

克金监罚决字〔2023〕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

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项目贷款抵押物不合规且未按规定承担抵押评估费;信贷业务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形成不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145万元

克金监罚决字〔2023〕2号

魏申昌(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行长)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项目贷款抵押物不合规且未按规定承担抵押评估费;信贷业务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形成不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警告 罚款8万元

克金监罚决字〔2023〕4号

刘爱丽(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客户业务部高级主管)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项目贷款抵押物不合规且未按规定承担抵押评估费;信贷业务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形成不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事项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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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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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发布:仝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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